发表于 2014-9-15 13:17

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你知道吗?让我们一起抵制违法收费!

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你知道吗?让我们一起抵制违法收费!
2014-09-03 东平生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 、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4-9-15 13:29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9-15 14:50

乱停乱放,堵塞通道,占道经营,你能保证你小区的人员都是孔夫子的好学生吗。你以为东平的素质懂很高啊

发表于 2014-9-15 14:55

建议该同志房管局咨询详细了,在来给大家讲一讲。我看的文件是以地方规定为准。好吧?

发表于 2014-9-15 18:03

如果物业公司违法,建议房管局根据情况执法,脱掉黑物业牌子。

东平县房管局 发表于 2014-9-16 09:54


业主您好: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关于杭州花园的车位问题,我们已多次作出解释:
第一,因为您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您小区收取的车位费,由物业企业收取后,设立专门的业主账户,用于该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其支取使用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如果您认为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其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可以根据第四十二条,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关于是否属于乱收费范畴,根据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东平县物业属地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县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政府指导价格,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住宅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制订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租赁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二)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依法查处超幅度制定收费标准、乱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东平县房管局 发表于 2014-9-16 09:54


业主您好: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关于杭州花园的车位问题,我们已多次作出解释:
第一,因为您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您小区收取的车位费,由物业企业收取后,设立专门的业主账户,用于该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其支取使用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如果您认为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其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可以根据第四十二条,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关于是否属于乱收费范畴,根据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东平县物业属地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县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政府指导价格,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住宅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制订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租赁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二)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依法查处超幅度制定收费标准、乱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crb 发表于 2014-9-16 10:32

:lol

快乐做人 发表于 2014-9-16 11:06

:o

发表于 2014-9-22 11:49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车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要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解释。

  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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