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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戴庙中学师资环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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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普通的学生家长,孩子在戴庙中学读七年级,为什么来谈谈这个问题,因为我感觉这是关系到孩子们成长的大事。我的孩子平时住校,我每次送他到校都感觉特难受,但是还没有办法,中学的住宿环境和饮食太让人担心了,我去过孩子的宿舍,夏天,里面都臭的熏人,孩子的被子像水泡过一样,潮的没法盖,学校连一个晒被子的地方都没有,每次孩子回家,看到孩子身上起的疹子我就难受;冬天里面像冰窖一样,孩子老生病,只能给孩子送点厚的被子。学校食堂的饭菜我也看过,说实话,钱没少交,可饭。。。。。。哎!上次还发生过集体中毒事件,后来也以罚款就把事不了了之了。我当时很气愤,就找了老师,谈这个问题,可是我在老师宿舍我也楞了,老师的宿舍也比学生的好不到哪去!有的老师宿舍夏天屋里都没法呆,潮气冲天,屋里都发霉了,好点的是阳面的房子还行。
     我的孩子还有2年才毕业,没有办法,才来说一说,听孩子说县里面老来检查,我想应该是检查教学质量的吧,那能不能请领导们关系下学生和老师的生活环境呢,去学生还有老师的宿舍看看他们住的吃的,吃一吃学校的饭,毕竟孩子健康才是第一位啊!有一个好点环境学习也才能安心不是吗,我的孩子学习还行,实在不想这种环境毁了孩子,我也和其他家长去过斑鸠店中学看过他们的环境,比戴庙好多了,不知道人家是怎么管理的,但是我不能再让孩子换个学校吧!
      希望我的这个话题能起到一点作用,一切为了孩子,不光是我家的,还有每一个孩子!
       如果我的话题能让教育局的领导们切实的重视,我在此先谢谢了。
匿名  发表于 2015-12-25 08:09
ld领导不作为,光卖资料、,。
匿名  发表于 2015-12-25 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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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2-31 19:50
    关于对东平县法院重审“巩义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请求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东平县法院重审巩义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重字第1号)”,十分惊讶!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大环境下,东平县法院自认为天高黄帝远,竟做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我感到十分震惊和强烈愤慨!该判决书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一、程序违法,践踏正义。东平县法院2015年6月15日重审巩案,没有通知被害人合抗诉审请人张序青出庭,2015年9月15日判决书下达后,至今没有送达张序青。
二、量刑畸轻,袒护罪犯。巩犯作案时间长达6年,作案地域、涉及泰安及周边市各县市区。取保期间又继续犯罪;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法院又故意放跑巩犯,使其逃匿后又继续犯罪,长达2年之久(逃匿又犯罪3个月后,法院下达逮捕令后,东平公检法拒不落实逮捕令,继续让巩犯犯罪;又一年后经举报市局上网追逃;再一年后抓获),犯罪行为持续不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1442万元,造成损失特别巨大,1306万元。
   法院初审犯罪数额353万元,造成损失226万元,判刑4年;重审犯罪数额615万元,造成损失470万元,判刑5年。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增加了一倍,但只增加刑期一年,可见明显袒护犯罪,严重枉法裁判。
   犯罪事实证明:巩犯主观犯意恶劣,犯性深重,屡教不改,短短5年刑期,难以达到改造目的。综合其所犯罪行,刑期应在15年以上至五期徒刑。
三、适用法侓错误,避重就轻。同其全部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认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分别量刑处罚,刑期应15年以上至无期。
四、事实不清,漏罪未查,保护犯罪。
1、在案的1442万元放高利贷借条,于认定的被害人9人615万元犯罪数额,相差800多万元,说明遗漏了大量被害人及犯罪数额,袒护了犯罪。
2、没有查1442万元放高利贷借条的真实情况和资金来源,掩盖了犯罪。
3、巩犯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巩犯2009年至2011年3月为青岛天阁投资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注册资金3000万元被其抽逃。
4、巩犯涉嫌黑恶犯罪。巩犯专门放高利贷,逼息逼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多数债务人受其摧残伤害。
五、判决缺漏,保护犯罪所得,为巩犯继续犯罪提供物质保证。
1、对巩犯放高利贷1442万元违法犯罪所得的性质没有认定;
2、判决退还被害人钱款,没有规定退还期限退款方式;‘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
3、对巩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没有做出"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等判决处理。
   上述判决缺漏给巩犯1442万元及其泰违法犯罪所得的后续处理,设置了障碍,从法侓判决上保护了巩犯对其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占有。
   综上,东平县法院对巩犯的重审判决草菅法侓,玩弄程序,枉法裁判,严重违反了党中央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治国方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必行审判监督,严肃处理。
                                                                                                    电话:1505381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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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1-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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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1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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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2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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