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网泰安10月17日讯 (通讯员 王龙 刘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10月13日,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了一起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两名男子因变造、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3日10时许,东平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在贯中大道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西向东的白色现代轿车在距离民警执勤点200米左右的地方停下后,车上立即下来了两个人,一人绕到车前、一人绕到车后,不一会两人拿着什么东西返回到了车上,民警立即上前进行询问。
经询问得知,该车为副驾驶秦某亲戚的车,今天是为办事来东平。因为担心在高速上违章,所以在行驶途中,秦某与驾驶员杨某商量,用秦某提前购买的数字车贴盖上号牌。随后,秦某与杨某就在途中利用数字车贴将原本“鲁H88**M”的号牌变为“鲁H98**M”一路行驶到东平。没想到,刚下高速就遇到交警执勤,所以才急忙停车摘车贴。随后,执勤民警在车内找到了用来变造号牌的数字车贴,并将驾驶员杨某、副驾驶秦某带回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最终,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收缴了数字车贴,同时,两人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处以罚款2000元,副驾驶秦某行政拘留8日;驾驶员杨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