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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东平湖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促进湖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彻底取缔东平湖内投喂外源性饲料养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养殖户退出湖内养殖,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按照《东平湖网箱围网养殖设施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办发【2017】1号)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网箱网围养殖设施的合法养殖户,给予适当补偿。
二、在2017年新规划的暂养区内各养殖户要自觉遵守东平湖禁止投喂外源性饲料养殖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在东平湖内投喂外源性饲料进行网箱网围养殖。
三、东平县境内鱼饲料经销代理户不得将饲料销售给东平湖内养殖户,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购销台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惩。
四、沿湖沿河有关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实行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执法巡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安机投饵”、“偷投偷喂”、“非法销售”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给予扣发渔船燃油补贴、扣留渔船直至强制拆除网箱网围的处罚。
五、在东平湖暂养区安装摄像头,与公安机关“天眼工程”并机联网,发现暂养区投喂外源性饲料养殖行为,行政执法部门立即索证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养殖户、鱼饲料经销户应当配合取缔东平湖投饵养殖工作,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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