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县政府的各位领导、网友们你们好。请你们来给评评理
我是东平县旧县乡王古店村的村民,我村自2015年底开始在基本农田内大规模种植核桃树,期间村民没有领到种植补贴。2016年政府为老百姓修建完成了水利灌溉项目,自今老百姓没有浇上一滴水。农作物大旱,2017年村里又打起了村民的口粮田【可灌溉基本农田】的主意,进行所谓的搞养殖,建养殖场。村民想保护祖祖辈辈留下的口粮田不在和同上签字村委会的就赖着不走,诱骗村民签字,对不签的钉子户私下找人说事,说成了就给好处。并且合同不给村民去公证处公证!
视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于不顾,无视法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 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法律规定村民要把土地承包出去,需要村民同意。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应该是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有以下几种: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请东平县领导为村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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