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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燃气开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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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 沂 市 物 价 局

         临 沂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


临价费发〔200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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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行为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供热、供气企业,开发建设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临政发[2008]32号和临价费发[2007]98号文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32号)和《关于燃气管网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7]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已缴纳或属于减、免供暖、供气配套费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建设项目,供暖、供气配套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热、供气配套费。
    三、因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凡不明确注明,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四、按照规定由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供热、供气单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供热、供气企业作为财政部门委托代收点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亮证收费,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关供热、供气企业,保障专项配套建设的正常进行。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住房销售前要公示住房销售价格包含的内容和住房配套费用情况,不得擅自价外加价或收费。
    六、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对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价格政策依法处理。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规范  配套费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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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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