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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梁山泊地名之争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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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民政厅关于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地名使用问题上,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做出批示意见。
      批示意见指出:梁山泊旅游开发公司对其开发项目进行的广告宣传,在涉及地名的表述时,使用了“前梁山”、“北梁山”等未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非标准地名,与《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关于地名使用的规定相违背。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地名的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同时指出,自然地名实体名称和自然景区名称,均是经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人造景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现在“东平湖”和历史上的“梁山泊”都不可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06-10-29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Re:[公告]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梁山泊地名之争的批示"

是吗?
是真的吗?
是不是骗人的呀?
你是在那听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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