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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谢谢物价局的回复,再问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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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通过你的回复,知道了开口费取决于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一条怎么办?
好像在法律解释中说如果没有约定的不应该让消费者来承担
发表于 2011-5-23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购房户在与开发商的签定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项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广大购房户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以上两方面条件都没有约定,购房户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解决,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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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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