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县城区文化演艺活动日趋活跃,进一步丰富了市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但随之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也对城区正常的生活、工作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规范各类文化演艺活动、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等行为,严控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文化演艺、商业经营、开业庆典、婚庆和建筑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在县城区举办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文广新局提出申请,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时间、地点、场次举行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文广新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批准举办的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午12:00至14:30、晚21:30至次日6:00,禁止使用一切噪声音响设备;在开业庆典、婚庆活动中,禁止使用礼炮制造偶发性强烈噪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环保局、城管执法局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四、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午间12:00时至14:30、夜间21:30至次日6:00进行施工作业或使用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经县环保局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 对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县环保局、城管执法局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和婚庆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的,分别由县公安局、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县城管执法、环保、文广新、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管重罚,坚决遏制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维护正常的生活、工作环境。 八、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制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广大市民群众要主动参与县城区噪声污染管理,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积极检举。 举报电话: 县城管执法局:2896110 县环保局:2821641 县公安局: 110 县文广新局:2825181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