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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价局:请回到是还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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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10:07 |阅读模式
我无比尊敬的物价局的同志们,请你们简单的回答,港基违法收开口费,到底行还是不行,请明确答复!!!!!!!
发表于 2012-1-2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的问题,我局已答复,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作如下说明:
1、2009年泰安市物价局根据《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泰价费发[2009]144号文件批复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在试行一年后,2010年市物价局以泰价费发[2010]226号文件重新核定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两部分,是属于合法收费。
2、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我局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于6月1日要求港基商品房开发企业公示了所有剩余房源信息及待售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在我局备案。因此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6月1日后购房者与该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除外)。但是6月1日前购买港基商品房者,房价之外是否收取专项配套费则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3、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查阅6月1日前购房户与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港基文华园)签订的《东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在约定主房、车库及储藏室价款之后又明确约定:“配套及附属设施的计价方式及价款的约定见附件四”。有的合同附件已对配套费的交纳做了明确约定,应当按约定执行;有的合同附件没明确约定的或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利,申请仲裁。
此答复,如还有疑问,可直联系物价局,电话:283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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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4 10:03
东平县XXX镇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XXX及下属合作医疗卫生室 在他任职期间伪造假处方(假处方上的药品哪里来的)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近XXX万余元,按照造处方的多少收取下属卫生室的好处费装入个人腰包,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恶劣的影响,群众非常反感,群众将此事反映到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至今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上级领导光调查,就是不处理或把罚款当成处理)。
最新消息,该主任于2011年最后的10天里,再次伙同全镇所有卫生所,伪造假处方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虽然东平县卫生局领导刚刚调查完这名主任,但是该主任仍然我行我素,目无法纪。
给上级领导一个调查方向,不要光看处方是否写在本上,还要看是否本人签字,及电脑上药品哪里来的(也就是说进货与出货是否平衡合理)。
匿名  发表于 2012-1-5 09:44
乱收费,物价局坚决查处
匿名  发表于 2012-1-5 17:06
港物一家,谁查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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