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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已答复] 东平伟大的限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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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5 21:28
匿名  发表于 2012-3-7 13:07
杀了那匹不给老百姓做主的贪官
匿名  发表于 2012-3-11 20:05
老百姓都这样骂了,还不说话,真能忍。
匿名  发表于 2012-3-12 20:03
到底什么时候交房,我同学是学法律的,我准备告你们了
发表于 2012-3-12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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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限价房未按时交房,我们深感愧疚,现在天气转暖,限价房工程正在进行最后的冲刺,请大家放心,到时候一定把质量好的房子交到你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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