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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价局 煤气开口费不是从去年就不叫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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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16 14:14 |阅读模式
鑫海建工办公室下通知收今年刚完工的东晟小区9.10号楼煤气开口费2700元,你们说该收吗?请速回答?
发表于 2012-3-22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鑫海建工东晟小区收天然气配套费的问题,经调查,答复如下:
2010年市物价局以泰价费发[2010]226号文件批复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供气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收取,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收取。
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
经调查,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购房户与东平鑫海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选房协议》。其中,附件(东平县湖光山景住宅楼工程概况)第八条约定:有关天然气、暖气、房产证等有关费用购房一方自理。因此,关于鑫海建工东晟小区是否收取天然气配套费,应按照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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