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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5-4 14:57 |阅读模式
我村有一精神病,没有父母,无人照料,我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望回复!!!!!!!!!!!
发表于 2012-5-7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平县民政局 于 2012-5-7 12:03 编辑

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具备精神病救治、护理和传染病隔离设施、医疗救护力量的也可接收入院,但必须实行隔离护理,不得影响其他供养服务对象的生活。目前我县各乡镇(街道)敬老院都不具备收住精神患者、传染病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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