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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医疗:
自2012年4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以下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1、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置,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2、住院待遇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起付标准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按87%、86%、85%的比例支付,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制度,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增加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2%;退休人员分别按92%、91%、90%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8—20万元(含)部分,按90%补助,20—2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2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
二、城镇居民医疗: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费用),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2万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患病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就医,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400元、600元。
2、参保居民患病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就医支出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3、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4、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及急住院,在市外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8%,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请咨询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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