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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纪录的飙车应有“破纪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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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3日中午11点48分,宁波境内的高速路段,两辆白色超跑相互“鼓劲”,其中一辆阿斯顿马丁的速度达到258公里/小时,另一辆奔驰SLS时速也达到235公里/小时的“成绩”, 驾驶人则被处以罚款记分和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6月24日新华网)  据说,258公里/小时创造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超速驾驶的最高纪录,此前的最高纪录是今年6月7日18时多,一辆宝马750轿车创造的236km/h。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我们都不能宽容高速公路上的飙车,因为这种疯狂的行为是拿公众的生命财产当儿戏,拿公共安全开玩笑。惩罚他们,才能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才能保护公众的生命。从罪罚相等的原则看,他们的飙车创造了破纪录的速度,我们也应该给他们破纪录的惩罚。
  对于飙车,过去的法律还是比较宽容。飙车者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受到刑事惩罚,一般是行政罚款,最多是吊销驾驶证;即使是飙车撞死人,也是以交通肇事罪惩处,刑期一般是3年以下。现在,两名飙车者被处以罚款记分和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好像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现在的情况有点不同了。去年,刑法修正案出台,确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飙车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罪,而不是结果犯罪。例如,“醉驾入刑”的一个逻辑是,只要一喝酒驾车,就属于“危险驾驶”。同样,在高速公路飙车就算没酿成车祸,也应该运用法律予以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看来,仅仅进行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显然属于包庇纵容犯罪了。
  我希望看到这个被严肃查处的反面典型,并发挥交通安全的反面教材作用。
发表于 2012-6-2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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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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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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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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