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处函(2012)18号
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处):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我厅于2008年、2009年、2011年相继下发通知,不断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制定并落实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计划,要求到2012年秋季公办高考补习学校全部退出补习市场。为确保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如期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进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撤销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是提高高中教育质量和效益、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我厅的工作要求,按照上报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方案,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为有力的措施,充分利用假期有利时机,加快工作进度,扎实稳妥、按时有序地完成撤销工作,确保公办教师、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校品牌等一切公共教育资源,在今年秋季全部退出高考补习市场。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再招收复读生,不准搞插班复读,不得弄虚作假搞假民办补习学校。要利用教育系统网站等平台加强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各市要建立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销工作销号制度,确保于2012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撤销任务。各市工作完成情况务于8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并通过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我厅将于近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调度。
二、积极稳妥,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在完成撤销工作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要妥善安排好教师,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要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合理调配闲置公办教育资源,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广大学生切实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学习和发展道路。
三、统筹安排,加大民办补习机构管理力度。撤销公办高考补习学校后,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高考补习机构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民办高考补习机构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遵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切实维护普通高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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