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字体设置:[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泰安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平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驻地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县城驻地的划分:以东平镇为县城驻地。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等级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厅级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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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厅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天300元,处级每人每天泰安市外200元、泰安市内除本县外1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泰安市外150元、泰安市内除本县外12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泰安市外300元,泰安市内除本县外2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泰安市内30元(其中县内20元)、市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泰安市内10元(其中县内5元)、泰安市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县内外(不含县城驻地)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七条 到县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县外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到县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驻地社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外工作期间,按照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8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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