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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已答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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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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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4 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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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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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残保金征收依据《残疾人就业条列》(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办法》及省、市、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法律规定。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应缴纳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规定,残保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和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费用;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残疾人就业服务费用补贴;特困残疾人康复救助;补贴特困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生存条件;对具有安置就业、扶贫开发、辐射带动作用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用于投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等。
      如您有问题咨询请与县残联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38-282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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