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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反映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已入住户或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且已入住户的比例达到25%以上,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综合上述,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下一步,我们加大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力度,规范物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价费公示制度。同时,关于物业服务管理请咨询物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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