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县的问题,怎么不看一下旧县人的观点呢,我是一名旧县人,97年升学走了,现在煤科总院下属京外某院工作,关于旧县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划归东平管理欠妥,96年的游行我也参加了,从这几年的旧县发展的数据和我每年回乡给我的感觉看,这几年旧县基本没有发展,十年过去了,变化不大,而中国的多数地方则十年足以发生让人难以置信的变化,这不止是旧县地方的问题,我想与它的上级政府,甚至更高级的政府也有关系,按我国行政区划的条例看一个省级的党委政府是没有权力进行跨地级的区划的,可96年的旧县就是被这样一个没有权力的机构给划走了,以至于至今的山东历史沿革上不得不在这一条区划记录上不得不加上诸如#,*等各种各样的标志,而再看东平县呢,也没有因为旧县的划入而发生什么特殊的变化,所以个人认为这是一个错误。
附上相应的国家法规(来证实96年区划违规)
国发[1985]8号 1985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四) 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有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置)的报告和意见等。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某政府网站的该法规网址可证实法规的真伪http://xm.dmw.gov.cn/onews.asp?id=532,至于区划国务院是否有批文可去民政部网站查找,http://www.xzqh.org/quhua/37sd/y90.htm#1996这是区划网的一个网址有该条信息★将平阴县旧县乡整建制划归东平县管辖,旧县乡的行政区域边界以【济政3号】文所附的1∶5万地形图上标绘的界线为准。(1996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4号】批准)。??? 摘至上边网站(后边加???说明其“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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