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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国家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而制订的”(国务院1999年262号令),但是,事实是否如此呢?
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91年的上海,到1996年,上海已经有441.15万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随着1996年以后的职工大规模下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逐年下降,到了2004年,只有318万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到2008年,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是360.77万。也只是12年前缴纳公积金人数的82%。
有意思的是,从1998年到2008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每年都要超过在岗职工人数(《中国统计年鉴》统计的职工人数不包括私有企业职工和个体户,而私有企业个体户也鲜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有些下岗职工仍由原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缴纳的数额是远不如在岗职工的。这部分人到退休时领取的全部住房公积金,用“可怜”两字形容都不为过的。
到2008年,上海在十八年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金額是1796.26亿,也就接近于上海2008年一年的商品房销售额1895.4亿。这些住房公积金对于大部分职工在“住房商品化”进程中的帮助是非常微薄的。因为,上海有不少的企业并没有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些单位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在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有些职工因为工资基数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就有限,这一些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上能够提取的公积金是微不足道,能够借贷的公积金更是极其有限,所以,上海有30多年工龄且未分过房的职工临到二十一世纪初退休只提取四五千元公积金的也不在少数。而据2005年度的《上海市公积金制度执行公报》披露,在2005年度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中,“有84.08万职工缴交水平过低,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低于200元,住房公积金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难以得到体现。”这部分月缴交额低于200元、难以享受住房保障作用的职工人数要达到2005年度缴纳公积金总人数的26%!公报承认“单位不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更有占职工总数24%的职工(2004年)根本就没有公积金账户。
应该指出,公积金管理部门对那些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监管是缺乏力度的,即使象上海这样信息获得渠道较多的城市,有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什么标准在缴纳,更有甚者,到了退休提取公积金时,才知道单位缴纳公积金的真相!这就是基层职工的无奈之处!
上海还有大量的连“职工”都称不上的私营个体的“从业人员”,他们的住房权益更加没有保障。到2008年,上海就业人员(包括职工人数在内)已经有1053.24万人,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只有360.77万人,缴纳公积金的人数只占上海就业人口的34%!余下66%的人根本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的任何好处,却要承受高房租的沉重压力。在2007年度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报告》中也承认“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还较低,少数单位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政策还需要向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进一步倾斜和支持”
因此,上海虽然是全国第一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但在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大多数人服务的问题上,却是在倒退。
对已经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居民而言,公积金带给他们的也并非是免费的大餐。到2008年,上海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是1265.42亿,而到2008年为止,上海新建住宅销售额累计是14256亿,这些公积金贷款光是应付新建住宅的付款,连新建住宅房价的十分之一都解决不了!到2008年,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累计是111.23万户,但是,到2008年上海牵涉到拆迁的家庭累计是101万户!所以,几十万经济条件有限的居民是在被动买房、被迫地把住房当成消费。当然这几年不乏把买房当成投资的家庭,但是这种作为是在政府误导下的作为,是在政府连对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都放弃作为时,居民的一种自发地应对。这种应对行为并不都是理性的,这部分人不过是在借房价高企不下时企图赚个高租金差价,万一房价下跌,他们必将承受苦果。
而且,还不仅仅是这部分人承受苦果的问题,这直接牵涉到金融风险——2003年和2004年,上海的房价收入比已经到达15.7和16(房价收入比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见《中国金融年鉴[2005]》,P604),因此,在2000年时上海居民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务负担率还只有29.8%,而2003年就达114%,2004年更是跃到141.6%(此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2004年对房地产价格上扬幅度大的17个城市的调查,债务负担率的计算公式:债务负担率=个人抵押贷款余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00%)。这说明上海城市居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增长速度远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已购房居民严重地“入不敷出”已经成为必须引起严重关注的事实!
如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个客观公正评说,应该承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头几年,还是为解决底层社会住房问题做过了努力。从1991年到1997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建设债券一共使用了158.82亿,其中有10.61亿用于安居房建设贷款,1.09亿用于住房解困贷款,2亿用于危房贷款(见1991~1996年和1997年度的上海公积金制度执行报告)。通过这样的努力,使得上海在1995年到1997年有217.8万平方米的安居房投入施工,投资额一共是37.6亿,重点为解决1994年底统计的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7.46万户困难户;1997年还在较偏地段的危棚简屋密集地区造了25万平方米平价房屋(见《上海市房地产市场[1998]》;在1998年,也投入了0.9亿贷款用于安居房建设。只是到了1999年,也就是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后,上海反而取消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结果是上海虽然到1999年一共有1191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投入施工,竣工的却只有344.5万平方米(见《上海市房地产市场[2005]》。这些不见“竣工”的847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相当于每套90平方米的房子9.4万套)又是以什么名义处置的呢?我们不知道,处置给了睡?我们不知道,谁负责处置的?我们仍然不知道!但我们知道“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宅在土地供应上的政策区别是:政策性住宅(90年代中后期上海将“经济适用房”称为“政策性住宅”)是由政府委托开发商建造的,其土地由政府以免费划拨形式给予。
在政府白给的土地上造起了商品住宅,这钱落入了谁的腰包?
在一个缺乏监督机制的社会里由政府来主导市场,这个市场必然是不清不白!
原本还考虑到底层民生问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这样变了味,而经济适用房制度在上海首先夭折。
当然,我并不赞同现有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事实上,现在有谁讲得清什么样的房子才算经济适用房?
不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对大多数人并没有起到国务院令要求起到的“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的作用,但是,对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而言,这些部门的职工是真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就是他们巨额收入的组成部分——这可是名正言顺的合法收入啊!
奈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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