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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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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4-8 20:10 |阅读模式
龙山花园卫生差,物业费居高不下,周一周四下午班,缴费还得求求它。领导操心给成立业主委员会呗,盼盼盼盼
发表于 2013-4-1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您好: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对于您提出的有关成立业主大会的问题,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如下答复: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如果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报告业务,相关业主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业主入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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