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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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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局属中小学: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做好广泛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禁止中小
学教师从事家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意见》(东教办发〔2008〕62号)要求,建立健全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严禁我市各级教科研、教研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各中小学校作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为禁止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和管理办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8〕9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不断推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就禁止全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开展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为核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查找当前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用先进的精神鼓舞人,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系指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与教育行政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章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凡各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以及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特级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拒不改正的,其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应撤销其相应称号。
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学校是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发展为目的,依法自主研究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办法,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措施,为禁止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凡实行教师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
任何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
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严禁各级教科研、教研人员等从事有偿家教。
今后,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当前加强我省基础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处室,要明确专门人员专项负责;依法强化对中小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经常深入学校检查禁止有偿家教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二)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凡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树优资格;是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取消其称号,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同时,各市、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各市、各学校有何意见及建议可及时与我厅师范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1916561。

二○○八年十月九日

发表于 2011-3-3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发表于 2011-4-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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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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