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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证》应提交的证明、证件
(一)基本证明、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村(居)支部书记、会计、计生委主任须分别在出具的证明上签字,并盖村(居)计生委公章;
4、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明,经乡(镇、街道)调查属实的,分别由乡(镇、街道)调查人、计生办主任、分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5、已收养子女的,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管理单位的生育证明;
7、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8、孕产期培训结业证,查体未孕证明;
9、夫妻双方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的,除提交办理二胎生育证所规定的基本证明、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证件:
1、本村2/3以上村(居)民代表签字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证明(要有具体承包、经营土地亩数);
3、连续近5年享受粮食直补的证明;
4、申请生育时母亲户口必须迁入所在村(居)达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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