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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反映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做以下答复:
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市物业主管部门及市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我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也无法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应 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制定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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