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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杭州花园物业收取停车管理费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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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7-30 17:15 |阅读模式
杭州花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停车费是违法的。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该物业公司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而是以业委的名义发布通知。故现在的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如果业委对其进行了授权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花园是广大业主的,物业公司是我们请来为我们服务的,请物业公司不要把关系搞混了!!!!!!!
发表于 2013-8-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2010年9月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县物价局,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如果您对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任何异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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