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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 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我县县直学校2006年公开选(招)聘了部分教师,其他部门和单位从2007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的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价费发[2009]14号):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为20元/月/人。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规定,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此文件已经于2013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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