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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公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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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12-31 10:41 |阅读模式
东平县司法院三楼秃头律师开车撞人不赔偿,还是政协委员,公理何在啊
匿名  发表于 2014-1-1 10:37
真有此事?
匿名  发表于 2014-1-1 16:36
有这个人吗?
匿名  发表于 2014-1-3 20:49
是不是李李律师,叫,车市LJD166
匿名  发表于 2014-1-3 21:25
他的车扣了吗
发表于 2014-1-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网友您好:此事请您向交警大队反映处理,感谢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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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6 11:39
尊敬的法官,各位来宾:大家好。
现在我就东平明湖中学原高一学生陈浩及其代理人诉我将其打伤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没有将陈浩打伤,陈浩受伤另有原因。
1. 据证实,2013年5月26日,陈浩跟随27班大批男生跑到我班与我班学生打群架,在打架中陈浩从我班教室后门使劲的向前挤,在人群中大约挤了一分钟终于挤到中心,冲到毕研好前面与毕研好打了起来,混战中毕研好鼻梁骨骨折,多处受伤,陈浩也受了伤。那天是星期日,不该我值班。接到级部电话后,作为班主任我急忙赶到学校,赶到级部,看到我的学生毕研好满身是血,我很心痛。突然,27班全体男生齐聚级部门口情绪激动并扬言继续揍毕研好等人(据证实,这批学生是陈浩喊下来的)。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更大恶性伤害事件的发生,我开始劝他们中带头的几个学生,但他们并不配合,出于对他们的教育,我象征性的打了他们每人一巴掌(其中包括陈浩),在教育了那几个带头的学生后,这批学生就平静了下来,也没有任何人发生任何异常。过了几分钟27班班主任班主任出来了,看到自己班主任来了,27班这群学生开始骚乱起来,一哄而上想围攻我,幸亏有老师把我护送进了临近办公室,要不然我肯定会被打成重伤。因为我进了办公室,外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据在场者证实,在围攻我的过程中,陈浩曾跳着骂我,声音很大,情绪非常激动。作为学生,陈浩应该遵规守纪、好好学习,不该参与打架,更不应该将全班学生喊到级部闹事。我不认识陈浩,更不可能对他有什么偏见,打在陈浩脸上的那一巴掌绝对不是故意的,我完全是为平息将要发生的伤害性更严重的恶性打架事件的发生,事实证明经过那一巴掌的教育基本上平息了这次恶性事件,但尽管如此,我也不该打学生那一巴掌,我现在很自责。
2.作为一名老师,我只是象征性地打了他们每人一巴掌(都是右手打左脸),这一巴掌是绝对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的。2013年5月26日,陈浩在东平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陈浩头上脸上没有伤,我打在陈浩左脸上的那一巴掌并没有给他造成任何伤害。据证实,陈浩在校期间腰部长期贴一种特制膏药,味道极其难闻,2013年5月26日住院时,中医院的医生也曾发现陈浩腰上贴有很特别的膏药,陈浩的腰病长期存在且未痊愈。陈浩在中医院的一个月也单是进行的腰病治疗。2013年6月27日,为协商陈浩出院,应家长要求,我陪同陈浩父母到东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给陈浩做了两个核磁共振。磁共振显示陈浩的头部未见异常,腰部第五腰椎有点炎症。据证实,2012年12月份,陈浩在与同班同学打雪仗的时候曾经把腰扭伤,此后陈浩经常腰疼,2013年1月24日在其父陪同下去东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拍了个片,片子显示,陈浩存在腰骶部先天性骨裂。根据医学知识,人体的骶骨与第五腰椎紧密相连,陈浩骶骨骨裂与其第五腰椎炎症有直接的关系。不管陈浩的腰病怎样造成的,都不会与我有关系,更不该由我负责。
以上事实充分可以说明,陈浩即使受伤也是他参与打架所致,与我后来打在他左脸的那一巴掌没有任何关系。
二.原告提出的癫痫、骨折等病情与我没有关系。
1.2013年5月26日,东平县中医院对陈浩的诊断检查中并没有出现骨折记录(特别是脸上和头部没有外伤记录)。从2013年5月26日至今已经过近七个月(二百多天),在事发后这么长的时间里陈浩也可能出现其他意外伤害。2013年6月27日,东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给陈浩做的两个核磁共振证明陈浩头部没有伤,一切正常。陈浩在我打他脸上一巴掌之前曾参与打群架并受伤,所以原告所提癫痫、骨折等病情另有其因,与我没有关系。
2.腰病是慢性病,是不可能通过住院短期治好的。从2013年5月26日到2013年6月27日,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陈浩的腰病有了很大的好转,医生曾经建议其出院治疗,并建议其每星期两次到中医院针灸科做腰部针灸,但是陈浩的家长却要求转到东平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腰病。据证实陈浩在东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曾进行过封闭治疗,医生给陈浩做完椎管封闭注射后,陈浩随即出现抽搐,四肢僵硬的症状,并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治疗,病情由此加重。陈浩的癫痫病也是在8月份才有的,是在陈浩打封闭针进重症监护室之后,离5月26日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时间和事实都可以证明,陈浩的癫痫病另有原因,与我没有关系。
三.原告所提“被告从未看望、安慰过原告,更谈不上妥善解决”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1. 2013年5月26日上午12点的时候,我听说有个参与该次打群架的学生也住了院,后得知这个学生曾经被我打了左脸一巴掌,出于同情心和责任心我决定去医院探望。我写了一封道歉信,取了1000元现金交给27班班主任代为问候。过了几天,我买了100多元的礼品在级部陈主任和杜主任的陪同下到了中医院三楼骨科病房看望陈浩,见到了陈浩的奶奶,当面给老人赔礼道了歉,给老人200元钱的生活费,替陈浩交了800元的住院费。6月27日,为协商陈浩出院,我带了5000元钱,计划一部分给陈浩交住院费,另一部分作为陈浩出院后的营养费。应陈浩家长要求,6月27日,我带领陈浩的父母领着陈浩打出租车去二院给陈浩做了两个核磁共振,共花费1400多元。我与陈浩素不相识,陈浩住院并非由我造成,我认为我已经尽到了我应尽的义务。
2.自 2013年5月26日到2013年8月16日,我和学校已经替陈浩垫付医药费和其他各项费用11万余元。在此期间,我们积极帮助陈浩办理住院和转院手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在原告提出的医药费和护理费要求远远超出我们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我们曾建议原告采用司法程序妥善解决此纠纷。自2013年5月26日起,我们一直积极努力妥善解决此次事件,原告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四.原告曾采取打条幅、集会、上访等不正当方式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也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1、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学校撤销了我的班主任职务并对我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因原告多次到学校门口打条幅、集会、到县教育局集会、到县政府集会、到市教育局集会,我曾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批评和处分,我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多次精神恍惚,已经很难安心生活和工作。2013年10月20日,县教育局正式出台了对我的行政处分。该处分将影响我的一生,影响我的发展,我整天沉浸在郁闷之中,身体每况日下,继续下去将不堪设想。因为这件事,我已经筋疲力尽。
2、我打学生的那一巴掌完全是为了制止学生再次打群架,制止可能出现的更大伤害事故,并非出于故意。但毕竟作为老师不能打学生,我很后悔,也恳请家长原谅。我一定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合适的方法教育学生。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证据不足,原告的所有诉求均

匿名  发表于 2014-1-6 11:40
象征性的打了他们每人一巴掌(其中包括陈浩),打人不打脸,何况是15、16的高中生,侮辱学生人格,践踏人的尊严!!!!!
匿名  发表于 2014-1-10 03:06
匿名  发表于 2014-1-10 03:06
匿名  发表于 2014-1-10 06:56
依法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4-1-1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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