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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商老庄计生办不做为,在竟然办事国家严令风的政策下拖拖蹋蹋,我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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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6-13 09:18 |阅读模式
商老庄计生办不做为,在国家严令四风的政策下竟然办事拖拖蹋蹋,我的合法二胎证拖6个月不给办,诬陷超生也不做调查,望领导给合理给解释!!05377795958
发表于 2014-6-16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申请办理《生育证》的夫妻,均应提交以下基本证明、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村(居)支部书记、会计、计生委主任须分别在出具的证明上签字,并盖村(居)计生委公章;
4、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明,经乡(镇、街道)调查属实的,分别由乡(镇、街道)调查人、计生办主任、分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5、已收养子女的,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管理单位的生育证明;
7、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8、孕产期培训结业证,查体未孕证明;
9、夫妻双方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
10、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胎的,申请生育时母亲户口必须迁入所在村(居)达5年以上。除提交上述基本证明、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证件:(1)本村2/3以上村(居)民代表签字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2)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证明(要有具体承包、经营土地亩数);(3)连续近5年享受粮食直补的证明。


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2、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3、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未办理的可不提供;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4、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5、曾有亲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死亡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提供乡村两级确认证明
6、申请人父母的户口页(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7、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县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申请人的户口页、身份证、《结婚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如有《生育证》办理相关问题,可拨打县人口计生局规划统计科电话2827867进行咨询。
如有政策法规、投诉举报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电话2825716详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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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4种情形: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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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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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6-2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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