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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户籍要改革了,请问二胎政策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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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30 16:44 |阅读模式
户籍要改革了,请问二胎政策有何变化
发表于 2014-7-31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6月2日,山东省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二胎生育间隔,即取消申请生育二胎时女方须年满30周岁的规定;2014年5月30日,我省修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单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有下列14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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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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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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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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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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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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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7-31 10:42
等于没回答
匿名  发表于 2014-8-3 09:53
2015年5月1日前山东省一胎女孩的应该会全部允许生二胎,甚至全国全面放开二胎
匿名  发表于 2015-3-5 19:35
不是没农业和非农业吗这不是矛盾吗
发表于 2015-3-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4种情形: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以上条款可逐句逐字界定,法律规定是很严密的。
关于生育政策方面,以及生育证的办理,如还有疑问,可拨打县计生局电话咨询282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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