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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的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段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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