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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女贼王”的道义正确与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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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8-7 14:11 |阅读模式

近日,被媒体称为“80后湘西女贼王”的唐某燕接受记者采访。唐某燕称,我从2008年开始作案,如果偷的是贪官,他们一般不会报案,而且也不算违背良心。我不记得2009年犯多少起案子。我专门偷官员办公室,基本是厅级。在丽水被抓是因为在丽水一个银行行长的办公室里偷了四五块手表,有欧米茄、雷达什么的。(8月6日《华商报》)

  许多小偷,并没有更高的“理想追求”和更为智慧的偷盗路径,于是,他们也只是小偷。而此女一出,网络上大呼“女侠”。更有网友呼吁,因为其在道义上存在“劫富”和“反腐”的客观效果,希望司法机关对其能减刑。然而客观而论,“湘西女贼王”终究带不来真正的正义。

  首先,反腐只是“湘西女贼王”行窃的衍生品,所谓的道义,也只是附属物。她区别于传统的小偷的特点在于,她把握了贪官不敢报案的心理,而这样的心理不过是为了自己及同伙进行“相对安全的偷窃”。

  其次,真正的良性监督其实是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监督人。女贼监督贪污,和指望二奶反腐一样,逃不出“人监督人”的窠臼,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最重要的是,“湘西女贼王”的存在本身就是非法的。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最原始的侵犯财产犯罪。在法治社会中,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提倡和鼓励的,即便女贼偷了整个社会的公敌的财物。

  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断然不是指望靠“女侠”们建立起来的。“女侠”只存在于没有法则的丛林社会之中。更可以设想,如果鼓励这样的“女侠”去反腐反贪,那么,谁又来监督这些所谓的“女侠”?指望他们反腐,就如同回到明代用特务治理腐败的旧式制度里。显然,这是社会的倒退。


匿名  发表于 2014-8-8 18:26
人生只有撞上的不幸,没有等来的幸福
匿名  发表于 2014-8-13 19:27
d
匿名  发表于 2014-9-17 17:59
ada
匿名  发表于 2014-9-1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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