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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您好: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果您认为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其职责或履职不到位,可以根据第四十二条,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关于是否属于乱收费范畴,根据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东平县物业属地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县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政府指导价格,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住宅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制订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租赁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二)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依法查处超幅度制定收费标准、乱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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