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办理程序 1、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所属村(居)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对育龄夫妻的婚育状况、户口性质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生育条件申请的张榜公示五天,公示的内容有:男女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生育申请的依据; 3、村(居)将申请办理《生育证》人员的证件和证明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至少2人)逐一调查、核实申请人员的婚、孕、育及户口性质等情况,对符合申请的,通知育龄夫妻参加乡(镇、街道)计生办举办的孕产期培训,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 6、县人口计生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 二、办理《生育证》应提交的证明、证件 (一)基本证明、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村(居)支部书记、会计、计生委主任须分别在出具的证明上签字,并盖村(居)计生委公章; 4、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明,经乡(镇、街道)调查属实的,分别由乡(镇、街道)调查人、计生办主任、分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5、已收养子女的,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管理单位的生育证明; 7、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8、孕产期培训结业证,查体未孕证明; 9、夫妻双方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需提交的证明、证件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的,除提交第(一)项所规定的基本证明、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证件: 1、本村2/3以上村(居)民代表签字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证明(要有具体承包、经营土地亩数); 3、连续近5年享受粮食直补的证明; 4、申请生育时母亲户口必须迁入所在村(居)达5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2、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3、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未办理的可不提供;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4、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5、曾有亲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死亡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提供乡村两级确认证明 6、申请人父母的户口页(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7、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县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申请人的户口页、身份证、《结婚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县人口计生局规划统计科电话28278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