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燃油助力车”等四轮电动车及其他隐患突出机动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燃油助力车”等四轮电动车及其他隐患突出机动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您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郑重向您提示:
一、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实际产品名称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燃油助力车”其驱动方式、发动机排量、最高设计时速、整车净重、外廓尺寸等技术参数均达到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标准,实际为摩托车。2012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了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因此“燃油助力车”属不能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其他四轮电动车未进行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输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
二、“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燃油助力车”等四轮电动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低,近年来道路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上述车辆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上述车辆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三、对驾驶“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扣留车辆;并依法按拼装机动车予以收缴车辆后强制报废。经核实机动车被贴牌为“老年代步车”和“城市观光车”,依法暂扣车辆,经核实碱确属合法电动观光车的,予以发还车辆,书面告知车主电力观光车的法定行驶范围,要求其书面承诺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如发现再次违法上路行驶将予以扣留。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上述隐患机动车。公安交警、工商、质监部门将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上路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严格查处。
感谢您的支持怀合作,祝您出行平安、安全!
公安局交警大队
看看人家,再看看我们,就知道为什么这些违法车辆敢在县城横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