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住宅取暖和物业服务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阴工业园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和物业服务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平政字〔2014〕57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和物业服务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宅取暖补贴标准
参照济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宅取暖补贴现行标准, 我县执行标准如下:
平阴县机关事业人员住宅取暖补贴标准
单位:元/年
职级 在职人员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厅局级 4,100 4,100 4,100
处级 3,200 3,200 3,200
科级 2,400 2,400 2,400
专业技术高级 3,200 3,200 3,200
专业技术中级 2,400 2,400 2,400
其他 2,100 2,100 2,100
二、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参照济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物业服务补贴现行标准,我县执行标准如下:
平阴县机关事业人员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单位:元/月
职级 在 职人员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厅级 280 280 280
济南市副局级 260 260 260
处级 220 220 220
科级 170 170 170
专业技术高级 220 220 220
专业技术中级 170 170 170
其他 150 150 150
建国前老工人 180
精减退职人员 100
三、相关事项
1、执行范围。包括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以及县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2、执行时间。按照县政府批复文件,一是在去年已落实离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在职人员落实住宅取暖补贴政策,于10月份一次性发放;二是参照济南市市直物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按月随工资发放物业服务补贴,自今年4月份开始执行。
3、执行方式。住宅取暖和物业服务两项补贴均为改革性补贴项目。其中: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在职人员,由县财政根据人社局审核后的标准进行统发; 差额及经费自理单位在职人员,按原渠道发放;离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县人社局代行发放。
4、住宅取暖和物业服务两项补贴执行后,各单位不准再支付或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物业服务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平阴县财政局 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