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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社保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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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我们个人交费的人员,是不是退休后医保卡也不反钱。
问题2:为什么2014年个人缴费的泰安市泰安区的交6千多医保卡就有钱反,而我们东平交7千为什么医保卡不返钱。难道我们大东平和泰安市泰山区不是执行的一个政策。
问题3:社保局具体咨询电话。
你们网上的回答一般都让人很无语。
发表于 2014-12-29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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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交社保的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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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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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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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2-30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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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等待中,其他问题都回答的很快,这个问题不给回答呢!
我现在在泰安住,要是在东平住就直接去你们局里质询了。
唉,没办法,只能在网上质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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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关注中,怎么还不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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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问题一:依据泰安市人社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2】52号)文件规定: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2012年4月1日以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个人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趸缴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申请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继续缴费至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也就是说,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每年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正常缴费的,按一定比例返还个人账户金。咨询电话:2821130
    问题二: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完全按照泰安市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社会保险费7073元(含档案管理费120元),咨询电话:282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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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8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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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流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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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就是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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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跟着上级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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