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一校长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刑一年二个月
2015年05月15日 07:44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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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济南平阴一中学校长王某,任职两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及营利,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摘要: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济南平阴一中学校长王某,任职两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及营利,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原标题:济南平阴一校长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刑一年二个月
齐鲁网5月14日讯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济南平阴一中学校长王某,任职两所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及营利,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经过审理,济南平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原平阴县某中学副校长,先后在当地两所中学任职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2005年8月至2014年3月,王某在任两所中学校长期间,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陶某(某建筑公司经理)提供便利,使其先后承包了两所学校的健身广场、艺术楼装饰、篮球场、排球场建设及学校办公楼暖气安装工程,并在结算过程中给予帮助和照顾。为了表示感谢,陶某给予王某净水器、空调、购物卡等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10078元。此外,2007年至2013年,王某利用掌管财务审批权利之便,先后四次以妻子于某、弟弟王某的名义向两所学校财务室借款,并出具借条由王某签字,用于个人房屋贷款及购买车库,将国家公款共计146000元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前,王某将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陶某的请托,为其在包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务中谋取利益,直接收受陶某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公款挪作他用,用于营利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项在案发前能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王某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0078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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