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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邹某系某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多年来该村集体收不抵支,集体资金紧张。2013年年初邹某在村班子会议上提议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计入村集体财目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其他成员均未表示异议。今年该案案发,经查邹某指使会计利用编造人名、虚报小麦农户种植面积等手法共计冒领2万余元直补款,用于村内道路修建,另外用作向部分村民征缴不上来的车船税、黄河水费上交到镇政府。 具体到本案中,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发放直补款过程中,指使会计虚报人名、小麦面积冒领直补款,计入村集体帐目改变国家财产的属性后,用于村内公共建设,抵顶车船税、黄河水费,使村民获得不法利益。邹某作为特殊主体,虽然未将犯罪所得据为己有,但是主观上具有使第三者(村集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之便,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干扰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涉案数额巨大。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解释,本案应对邹某以贪污罪论处(德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夏津县某村支书与文书勾结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一案,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上诉人许永春有期 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赃款15987.12元予以没收;柳玉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赃款10990.36元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09年,时任夏津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许永春指使文书柳玉江等其他村组干部出手,假冒未种植小麦村户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累计 326.7亩,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累计27786.22元。另外,柳玉江还利用自己担任村文书之便,私自虚报 87.5亩,套取 7343.12 元。 许永春得赃款共15987.12元,柳玉江得赃款10990.36元。2009年9月,经群众举报,许永春等村干部曾被镇政府勒令退回了冒领的部分小麦补贴款。
原审法院认为,许永春、柳玉江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发放小麦补贴款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属于法律上“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许永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赃款10160.37元予以没收,赃款 5826.75元继续追缴;柳玉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赃款10990.36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许永春不服,以“套取的小麦直补款用于垫付村里未完成的水费缴纳任务”为辩护理由提起上诉。对此,德州中院二审审理中不予采纳,只是鉴于许永春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并退回全部赃款,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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