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平县村镇(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乡村文明建设,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我县将实行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5〕5号)文件精神,经成本核算,现将我县村镇(社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1、农村居民(含乡镇街道暂住人口、非农业户口居民)每人每季度5元(每人每年20元)。
2、乡镇(街道)、村(社区)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负担)。
3、设有单间(雅间)或宴会厅的饭店每店每月20元;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5元。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各乡镇(街道)应统一组织征收,可按季收取,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项收费专项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环卫一体化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
1、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2、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三个月需重新报批。各乡镇(街道)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办公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做到明码标价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2015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