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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教育局领导关注下希望桥实验小学一师小二年级四班语文老师的教学水平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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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1-25 15:39 |阅读模式
烦请教育局领导关注下希望桥实验小学一师小二年级四班语文老师的教学水平和态度,怎么老是对学生的学习不负责呢,小孩子写字也不教笔划,心情不好给学生留N多的作业,怎么带着情绪教学呢??请教育局领导关注。
发表于 2015-12-2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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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2-23 21:04
      关于对东平县法院重审“巩义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请求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东平县法院重审巩义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重字第1号)”,十分惊讶!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大环境下,东平县法院自认为天高黄帝远,竟做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我感到十分震惊和强烈愤慨!该判决书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一、程序违法,践踏正义。东平县法院2015年6月15日重审巩案,没有通知被害人合抗诉审请人张序青出庭,2015年9月15日判决书下达后,至今没有送达张序青。
二、量刑畸轻,袒护罪犯。巩犯作案时间长达6年,作案地域、涉及泰安及周边市各县市区。取保期间又继续犯罪;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法院又故意放跑巩犯,使其逃匿后又继续犯罪,长达2年之久(逃匿又犯罪3个月后,法院下达逮捕令后,东平公检法拒不落实逮捕令,继续让巩犯犯罪;又一年后经举报市局上网追逃;再一年后抓获),犯罪行为持续不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1442万元,造成损失特别巨大,1306万元。
   法院初审犯罪数额353万元,造成损失226万元,判刑4年;重审犯罪数额615万元,造成损失470万元,判刑5年。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增加了一倍,但只增加刑期一年,可见明显袒护犯罪,严重枉法裁判。
   犯罪事实证明:巩犯主观犯意恶劣,犯性深重,屡教不改,短短5年刑期,难以达到改造目的。综合其所犯罪行,刑期应在15年以上至五期徒刑。
三、适用法侓错误,避重就轻。同其全部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认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分别量刑处罚,刑期应15年以上至无期。
四、事实不清,漏罪未查,保护犯罪。
1、在案的1442万元放高利贷借条,于认定的被害人9人615万元犯罪数额,相差800多万元,说明遗漏了大量被害人及犯罪数额,袒护了犯罪。
2、没有查1442万元放高利贷借条的真实情况和资金来源,掩盖了犯罪。
3、巩犯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巩犯2009年至2011年3月为青岛天阁投资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注册资金3000万元被其抽逃。
4、巩犯涉嫌黑恶犯罪。巩犯专门放高利贷,逼息逼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多数债务人受其摧残伤害。
五、判决缺漏,保护犯罪所得,为巩犯继续犯罪提供物质保证。
1、对巩犯放高利贷1442万元违法犯罪所得的性质没有认定;
2、判决退还被害人钱款,没有规定退还期限退款方式;‘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
3、对巩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没有做出"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等判决处理。
   上述判决缺漏给巩犯1442万元及其泰违法犯罪所得的后续处理,设置了障碍,从法侓判决上保护了巩犯对其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占有。
   综上,东平县法院对巩犯的重审判决草菅法侓,玩弄程序,枉法裁判,严重违反了党中央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治国方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必行审判监督,严肃处理。
                                                                                                    电话:1505381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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