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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育局领导真正过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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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2-6 13:21 |阅读模式
请有关领导查收:书香雅居业主交房要求
1. 交房时开放商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应当入户检查自己买的房子。
2. 自6月30日后,开发商按合同条款要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与物业费无关。
3. 安装车库小门。
4. 应将暖气、天然气管道配件安装到室内后方可交相关费用,不再以任何借口收取其他与暖气天然气相关的费用。
5. 车库内的承重墙能否拆除,是否有安全问题,拆除应有开发商处理。
6. 物业费过高,应以附近相应小区参考而定。
7.安装智能单元门,安装纱窗。
8.小区内的车位是公共的,不应卖给任何人。现在,书香雅居的知名度已不低了,再发酵下去对谁都没好处,应该表个态了




发表于 2015-12-7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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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2-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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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2-9 14:05
教育局就这个态度,总该有个答复吧
匿名  发表于 2015-12-1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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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5-12-23 21:04
      关于对东平县法院重审“巩义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请求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东平县法院重审巩义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重字第1号)”,十分惊讶!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大环境下,东平县法院自认为天高黄帝远,竟做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我感到十分震惊和强烈愤慨!该判决书存在如下严重问题。
一、程序违法,践踏正义。东平县法院2015年6月15日重审巩案,没有通知被害人合抗诉审请人张序青出庭,2015年9月15日判决书下达后,至今没有送达张序青。
二、量刑畸轻,袒护罪犯。巩犯作案时间长达6年,作案地域、涉及泰安及周边市各县市区。取保期间又继续犯罪;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法院又故意放跑巩犯,使其逃匿后又继续犯罪,长达2年之久(逃匿又犯罪3个月后,法院下达逮捕令后,东平公检法拒不落实逮捕令,继续让巩犯犯罪;又一年后经举报市局上网追逃;再一年后抓获),犯罪行为持续不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1442万元,造成损失特别巨大,1306万元。
   法院初审犯罪数额353万元,造成损失226万元,判刑4年;重审犯罪数额615万元,造成损失470万元,判刑5年。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增加了一倍,但只增加刑期一年,可见明显袒护犯罪,严重枉法裁判。
   犯罪事实证明:巩犯主观犯意恶劣,犯性深重,屡教不改,短短5年刑期,难以达到改造目的。综合其所犯罪行,刑期应在15年以上至五期徒刑。
三、适用法侓错误,避重就轻。同其全部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认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分别量刑处罚,刑期应15年以上至无期。
四、事实不清,漏罪未查,保护犯罪。
1、在案的1442万元放高利贷借条,于认定的被害人9人615万元犯罪数额,相差800多万元,说明遗漏了大量被害人及犯罪数额,袒护了犯罪。
2、没有查1442万元放高利贷借条的真实情况和资金来源,掩盖了犯罪。
3、巩犯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巩犯2009年至2011年3月为青岛天阁投资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注册资金3000万元被其抽逃。
4、巩犯涉嫌黑恶犯罪。巩犯专门放高利贷,逼息逼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多数债务人受其摧残伤害。
五、判决缺漏,保护犯罪所得,为巩犯继续犯罪提供物质保证。
1、对巩犯放高利贷1442万元违法犯罪所得的性质没有认定;
2、判决退还被害人钱款,没有规定退还期限退款方式;‘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
3、对巩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没有做出"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没收上缴国库“等判决处理。
   上述判决缺漏给巩犯1442万元及其泰违法犯罪所得的后续处理,设置了障碍,从法侓判决上保护了巩犯对其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占有。
   综上,东平县法院对巩犯的重审判决草菅法侓,玩弄程序,枉法裁判,严重违反了党中央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治国方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必行审判监督,严肃处理。
                                                                                                    电话:15053815788
匿名  发表于 2015-12-28 11:22
该给个说法,违约金、物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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