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大众网记者从泰安市政府获悉,泰安市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方案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95元,基本水价: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基本水价为1.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40立方米(含)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即2.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的3倍即5.4元/立方米。
目前,泰安市现行居民用水价格为2007年制定,基本水价为每立方米1.7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90元,水资源费为每立方米0.40元,城市用水附加按基本水价的10%收取即0.17元,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17元。 居民用水 各阶梯水量基本水价价格级差1:1.5:3,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泰安市城区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按4人计。 泰安市三个阶梯的综合水价分别为3.33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8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水资源费0.40元+水附加0.18元)、4.32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7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水资源费0.40元+水附加0.27元)、7.29元/立方米(基本水价5.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水资源费0.40元+水附加0.54元)。 住户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核增每人每年36立方米。 为缓解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后对特困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对泰安市持有《特困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继续给予补贴,月用水量不超过5立方的特困家庭按实际用水量的50%给予减免;月用水量超过5立方的,减免的最高上限为2.5立方,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不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 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一年后,对仍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非居民用水 将机关团体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简化合并为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两类。 将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基本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0元和5.50元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2.60元和12.50元。将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00元和1.10元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将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79元。城市用水附加征收标准仍按基本水价的10%收取。 调整后,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5.05元(基本水价2.6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水资源费0.79元+水附加0.26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5.94元(基本水价12.5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水资源费0.79元+水附加1.25元)。 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后,按市 自来水公司2014年实际售水量计算,企业将增加收入1597万元。 以上价格改革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