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老百姓的根,祖祖辈辈留下来的,相信大家都不希望拆迁,因为我们的身份就是老农民,住不习惯你们高大上的楼房,也不是我们老农民住的了的,现在政府的一个字拆,我们老百姓傻呵呵的就拆,老祖宗辛辛苦苦留下来的宅基地就这么没了,去置换你们七十年的产权房,作为拆迁无可厚非,就算是牺牲我们这几个村,能换取老百姓的好生活,好日子我们大家伙也是很乐意的,请问政府有没有为我们老百姓的生死,将来的生活考虑过?有没有考虑我们生活安置?你们把我们房子拆了,让我们吃什么喝什么?本来自己有个院子还能种一些瓜果蔬菜,维持生计,你们让我们搬到楼房里面去住,我们的农具放哪里?我们靠什么来维持生活?留守在家里的都是老人和孩子,子女都外出打工,没有子女的照顾,他们上下楼方面吗?这不是往绝路上逼我们吗!!! 再退一步讲,即使拆迁,我们都知道好多城市都是靠拆迁发家致富,我们在农村,生活水平不高,没有奢望多么高的拆迁赔偿,回迁安置房的价格1200元/㎡,我们房子普遍估价10万,一家4代人给你分一套120平的,你还得拿4万多,在买个储藏室又几万,房子不装修没法住人,装修下最简单的也得5万,没10多万根本就没法住人,这就是让我们过好日子,弄得家家倾家荡产叫让我们过好日子! 希望政府给出具一个拆迁依据,是根据国家的哪个拆迁政策哪个拆迁文件来拆迁的?并且出具该社区的各种建设文件,开发商五证,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老百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住进回迁房,别在家跺肉馅把楼震塌了,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扯皮,相互推脱责任,最后坑的还是老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国家对有关拆迁方面的规定在不断的完善。其实我认为《物权法》已经对个人财产以及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请问当地政府做到了几点?这是在公然践踏法律。 希望给一个具体补偿是多少,怎么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