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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避险解困工程的村庄搬迁,原来居住的房屋是按照什么标准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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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8-10-12 11:51 |阅读模式
移民避险解困工程的村庄搬迁,原来居住的房屋是按照什么标准补偿的!为什么同县甚至同一乡镇各个村庄的补偿价格都不一样;为什么??房屋补偿价格是否物有所值,是否在测量前召开了听证会?
匿名  发表于 2018-10-12 16:19
据说黄河滩区搬迁的房屋价格更高,补偿标准更多;不知道这是为什么;同样都是搬迁;同一个部门评估,为何yu东平湖区会有如此差别!!!真的看不明白什么是公平了!!
匿名  发表于 2018-10-12 21:48
《物权法》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匿名  发表于 2018-10-12 21:54
《物权法》应当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8-10-13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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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10-13 13:17
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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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10-14 13:24
同样的拆迁补偿为什么会有五花八门的价格????
匿名  发表于 2018-10-14 16:27
五花八门的价格,真的应该给该单位一个大大的赞!!!五花八门的评估价格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评估出来的;一刀切的价格是否有失公平;是否召集相关村民(人员)进行听证,若没有听证是否合法合规,若有听证请公布听证过程!!!
匿名  发表于 2018-10-19 13:05
继续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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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10-20 21:05
中纪委:前9月共处分40.6万人 省部级及以上干部39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8-10-20 08:38:10







中新网10月20日电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前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9.9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17.6万件,谈话函询24.2万件次,立案46.4万件,处分40.6万人(其中党纪处分34.2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39人,厅局级干部2500余人,县处级干部1.7万人,乡科级干部6.1万人,一般干部7.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25.1万人。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按职级划分图

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2.9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9%;第二种形态32.1万人次,占28.2%;第三种形态5.4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3.6万人次,占3.2%。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占比图




匿名  发表于 2018-10-20 21:12
一日内五名"老虎"案有进展 中纪委公布两人被处分现场视频

2018年10月19日13:1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图片由左至右依次为艾文礼、白向群、鲁炜、张少春、王晓光)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0月19日电 (记者李源)“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艾文礼被开除党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少春、王晓光决定逮捕”“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开庭”……今日,一连五名省部级干部案件查处进展的消息不断被各大媒体推送,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

中央纪委发布“两虎”被处分通报 公开其被处分现场视频

今天上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接连发布了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艾文礼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两人的党纪处分通报,并公开了两人被处分现场的忏悔视频。

艾文礼的通报显示,经查,其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不法商人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伙同家人大肆敛财,要求他人为其在北京购房;违反生活纪律。艾文礼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宗旨意识,目无道德法纪,甘于被“围猎”,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艾文礼因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通报称对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开除艾文礼党籍现场视频中,艾文礼表示,完全接受组织的处分决定,对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认错悔错,愿意做一个警示教育的反面教材,用自己的现身说法来警示别人,也教育自己。并告诫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为戒,呼吁有问题的同志不要再存有侥幸心理,尽快向组织主动投案自首。

相比艾文礼违反“三大纪律”,白向群的违纪问题较多。通报称,经查,白向群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并收受贵重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长期卖官鬻爵,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违反廉洁纪律,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在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规发放、领取津贴补贴;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私欲极度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贪得无厌、腐化堕落”,白向群的违纪通报措辞可谓严厉。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开除白向群党籍和公职现场视频中,白向群表示,完全接受组织的处分决定,对于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懊悔万千,并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三个进入司法程序的“老虎”案有进展 其中两人被捕一人受审

就在网友还感叹中纪委一日发布了两名“老虎”被处分的消息时,十九大后被拿下的“首虎”鲁炜受审的消息又引发广泛关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今日发布消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庭审最后,鲁炜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此前即今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鲁炜被“双开”的处分通报。这则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厉措辞通报”,称鲁炜“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是典型的‘两面人’”。

此外,最高检网站今日发布消息,中共贵州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二人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人作出逮捕决定。
匿名  发表于 2018-10-21 13:03
关押女教师所长被免职:一人犯错一群人下水,真可怕

2018-10-20 23:30  人民网

如果不是因为那记耳光不存在,如果不是继续掩盖的成本代价都太高,是不是还有别的结局也未可知。违法可怕,更可怕的是拿着法律,利用法律,将公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器。




随着处罚决定的**,湖南株洲县女教师因罚站学生被带入派出所数小时一事暂告一个段落,老师得到了道歉,相关人等受到了处罚。大逞官威,拿手中的公权力当打击报复工具的渌口派出所副所长赵明众记大过处分、被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被调离公安系统。

应该说,当地的处理速度还是非常快的,态度也非常明确,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举一反三、加强教育,在全县干部队伍特别是政法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开展作风集中整顿和法纪法规教育,严明工作纪律。除了当事副所长,对相关人等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没有护短也没有掩盖。希望这件事给当事人一个教训,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要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自己服务的,更不是自己打击报复的工具。

一场风波以副所长黯然离场的方式结束,但留给社会的惊恐却不是一时能消除的,对于当事老师而言,这样的经历恐怕也会伴随她一生,今后再遇到顽劣的学生,她是否会睁只眼闭只眼,是否还能这么认真负责?对社会而言,也同样如此,如果权力都这么任性的话,谁又能保证老师的遭遇,不会被张三李四碰到?这种后遗症不消除,或者说如果不能有效约束住一些人滥用公权力的冲动,这件事的余波就很难说消除了。

所以,当地的反思不妨再深刻一些。这件事暴露出来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比如内部的管理机制,民警按照副所长的要求将老师带至派出所,难道按照上司要求执法就可以不问是非不顾对错吗?对于明显有违正常程序的事情,普通民警难道就没有权利表示异议?显然不是这样的,法律只有一个,民警如何出警如何处警要遵守的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哪个领导或者上级的授意,那么在派出所内部是否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呢,又该怎么防止?

当事副所长一边派人出去,一边又刻意营造自己不参与调查的细节,处心积虑地营造自己遵守了回避机制,甚至人已经在带往派出所途中,还让妻子打电话报警,这一系列欲盖弥彰的行为说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站不住脚是非常清楚的,这不是一时冲动可以解释的。

如果说,民警出警是应上司的命令,那么派出所其他负责人又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民警很难违抗命令,所长又为什么没能及时制止?存不存在官官相护的情况?

一个人犯了错,反对的声音却听不到,派出所这么多人被拉下水,这才是真正值得反思的地方,这说明,管理出了问题,权力运行出了问题,责任和监管机制出了问题。这件事,如果不是因为那记耳光不存在,如果不是继续掩盖的成本代价都太高,是不是还有别的结局也未可知。违法可怕,更可怕的是拿着法律,利用法律,将公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器。

对于这样一种恶劣的行为,需要严惩才能让闻者足戒,也只有严惩才能挽回失去的公信力。按照当地的通报,副所长被免职,然后调离公安系统,出了这样的事,当事人自然失去了执法的资格,继续呆在公安系统里显然极不合适,当事人心里恐怕早已有准备,跟大家一样,没有准备的是,免职以后,级别保不保留?如果级别照旧,换个单位呆呆,对他来说是否真的构成足够的惩罚了,值得打个问号。





匿名  发表于 2018-10-24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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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10-24 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国人大网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
匿名  发表于 2018-10-25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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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8-10-2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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