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近期从湖北省往返东平人员(含东平籍在湖北省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居(村)委会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到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湖北省往返东平人员和与其密切接触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省往返东平人员和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疫情防治工作,阻碍工作人员上门走访、登记、防疫、检验、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劝阻聚集等措施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或个人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东平人员,应及时向社区、居(村)委会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东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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