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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请物价局和建设局领导答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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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房煤气开口费是否该交?交多少?东平县物业费是否有规定该交多少?
发表于 2011-5-22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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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您们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关于部分购房户反映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天然气开口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局十分重视,现就有关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2009年泰安市物价局根据《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泰价费发[2009]144号文件批复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其中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供气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广大购房户关注的专项配套费开发商是否能在房价之外收取,主要取决于购房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该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订立一份形式规范、内容完整,权责明确的购房合同,是维护广大购房户合法权益,避免购房经济纠纷的前提条件,各专项配套费用是否包含在房价以内,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的,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购房户在与开发商的签定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项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广大购房户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以上两方面条件都没有约定,购房户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解决,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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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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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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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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