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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县物价局李应来回答:港基收天价暖气开口费你们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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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0:41 |阅读模式
县里提出建设幸福魅力东平,有你们这样的物价局我们老百姓怎么幸福?港基竟然按一平方45元收暖气开口费!!!1你们都不管!!!其他地方的开发商没有这么明目张胆欺负老百姓的!!!严重失职,你们管了吗,难道让赵书记管!!!!!!!!!!1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4:13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4:38
物价局发言人赶紧出来答复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5:17
同志们,经询问港基收取的4.5元/平方的费用是配套费用,是应该由开放商缴纳的,现在他们以开口费的名义转嫁到买房者的身上,真是欺人太甚!!!狗日的港基,狗日的开放商,这与赵书记提出的幸福东平格格不入,既然有关部门不管我们,我们就联合起来,把狗日的开放商干了!连个开放商都管不了,还建什么样的幸福东平啊!!!!!!!!!!!!!!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5:49
是45元,我写错了。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5:57
恩,非常同意,要求给光大业主一个说法,凭什么退差价的时候要先把45元一平的开口费给扣了,要不然的话,就不给退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东平物价局的人给个说法
发表于 2011-12-20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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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7:35
早在2001年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已有明文规定,应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水、电、煤气等属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向政府缴纳了包括燃气在内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而政府收取了这笔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分别划拨给各个相关的公共事业机构,用于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开发商也把这笔上缴的费用列入了开发成本,购房者的房价款中自然也就包括了燃气初装费。按理说,这笔钱就不该再向业主们收取。 可是这么多年来,开发商仍旧向业主收取这些配套费(否则不交房,不给办产权证),并以这种长期的错误做法作为继续犯错(重复收费)的理由。想想看,有多少无辜百姓受其蒙蔽和侵害!
发表于 2011-12-20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弘盛华庭才他娘的不是人!天然气开口费23一平方!暖气开口费45一平方!合同上阳台封闭!现在要交6000元钱才给封闭!不交钱不让看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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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21:05
强烈建议由县领导牵头,集中解决一下有关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问题,这是目前最尖锐的问题,时间长了,就成了火药桶!!!请新上任的领导们三思!!!
发表于 2011-12-21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好,坐等物价局来执行,,,,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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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开口费问题答复如下:
2009年泰安市物价局根据《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泰价费发[2009]144号文件批复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供气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收取,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收取,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1元/平方米收取,专项配套费能否收取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各专项配套是否包含在房价内,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我局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于6月1日要求港基商品房开发企业公示了所有剩余房源信息及待售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在我局备案。为此在6月1日前购买港基商品房者,房价之外是否收取专项配套费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6月1日后购房者与该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除外)。如购房者发现商品房经营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可向我局举报,我局将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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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自己抓抢劫的犯罪嫌疑人,110是不是要下岗了,
我理解的没错吧,物价局!{: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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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抓住了犯罪嫌疑人,对质好了,你们再来,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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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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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1 19:38
物价局网络发言人你好;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及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你能不能给解释一下,国家的规定,山东省的规定都不如你们物价局发的[2010]14号文件。   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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