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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请物价局进来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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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港基,文华园,最近给业下发通知说,要交暖气开口费  ,费用是45每平米  ,国家明文规定这些费用是不允许收取的,而开发商港基还再收取,这个费用本应该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候已经缴纳完毕的配套费用,可是最后还是再次转嫁给业主,请问物价局,这个费用该不该交,若不该交,你们管不管了还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5:55
强烈要求物价局出来回答,并且查处!!!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0 17:24
早在2001年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已有明文规定,应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水、电、煤气等属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向政府缴纳了包括燃气在内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而政府收取了这笔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分别划拨给各个相关的公共事业机构,用于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开发商也把这笔上缴的费用列入了开发成本,购房者的房价款中自然也就包括了燃气初装费。按理说,这笔钱就不该再向业主们收取。 可是这么多年来,开发商仍旧向业主收取这些配套费(否则不交房,不给办产权证),并以这种长期的错误做法作为继续犯错(重复收费)的理由。想想看,有多少无辜百姓受其蒙蔽和侵害!
发表于 2011-12-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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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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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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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1 08:30
kao,物价部门干什么用的,饭桶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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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1 09:22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价局各位是不是在研究中午去哪里吃饭呢?  中午吃白菜豆腐,还是涮肉 ?
赶紧回复这些业主的帖子!
别睁着眼 装木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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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狂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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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1 09:42
现在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广大业主和物业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发表于 2011-12-21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开口费问题答复如下:
2009年泰安市物价局根据《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泰价费发[2009]144号文件批复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其中供气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收取,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收取,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1元/平方米收取,专项配套费能否收取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各专项配套是否包含在房价内,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我局按照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于6月1日要求港基商品房开发企业公示了所有剩余房源信息及待售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在我局备案。为此在6月1日前购买港基商品房者,房价之外是否收取专项配套费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6月1日后购房者与该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除外)。如购房者发现商品房经营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可向我局举报,我局将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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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12-21 11:08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1 13:31
6月1之前没有约定显然不用交,那么强制收费谁管?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1 14:26
纯属扯吊蛋的回复!!我们和港基签订的合同是泰安市工商局、房管局制定的制式合同,是东平县房管局盖章承认了的。里面并没有关于配套费用的条款。也就是说,6月1之前的也不能收。要业主自己去协商,要你们这些吃闲饭的干什么啊?养头猪都比你们抢,现在港基已经明显的违约了,我们在这里发帖子就视同举报,不用打你那个没点吊用的12358了。请你们立刻去查处港基的违法行为,不然港基的全体业主已经准备好了,集体去上访!!讨伐物价局,讨伐不作为的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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