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892|回复: 7

[已答复] 物价局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23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11-12-3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的问题,我局特别重视,专门组织人员深入调查购房户,核查开发企业相关资料,走访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法律专家,现就港基文华园收取暖气配套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各专项配套费是否包含在房价内,在购房合同订立时就应该明确,这也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明确的主要条款。根据我们调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均与购房户签订《东平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每位购房户在主合同后附有相关的合同附件,主要包括港基文华园多层建设标准、泰安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标准平面图、港基文华园共有部分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等,合同中涉及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综合上述,港基文华园能否收取暖气配套费,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合同中条款规定不明确的,可双方协商,也可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0 19:25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00:48
日他娘!我从来不骂人,现在要骂了。我对共产党彻底的失望了。
发表于 2011-12-3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的不对了,不要有反党语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1-12-31 09:36
让人失望的物价局
匿名  发表于 2012-1-1 16:12
一个红包就能把物价局搞定!
发表于 2012-1-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东平信息港 ( 鲁ICP备05007463号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36号)违法不良信息投诉电话:2822003 (邮箱jb@sddp.net) )

GMT+8, 2024-11-22 23:19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sddp.net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